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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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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46號楊曉琪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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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曉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4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楊曉
    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3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546號
原      告  林斾汝 
被      告  楊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4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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