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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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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182號廖玉琴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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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玉琴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8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廖玉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廖玉琴
      廖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廖國雄就民國93年6 月6 日繼承自廖林蓮如附表所載之公同共有遺產,應與同表繼承該遺產之公同共有人即被告廖玉琴、廖俊雄按同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並由原告負擔廖國雄部分之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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