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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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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000017號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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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南院揚民悅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應送達債務人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
債 務 人 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林慧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林煥洲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後移送裁定免責不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璃明即陳美樺即陳玫如不免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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