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000014號陳芳靚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南院揚民耕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芳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芳靚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子傑  
相 對 人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靚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在台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紀錄中關於「經協商後雙方以新台幣11萬182元(含積欠工資、資遣費)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13年2月5日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發薪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