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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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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69號林新棟(原名:林正偉)、李麗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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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新棟(原名:林正偉)、李麗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6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新棟(原名:林正偉)、李麗華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林承璽
訴訟代理人 黃芷羭
被   告 林新棟(原名:林正偉)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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