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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69號林新棟(原名:林正偉)、李麗華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新棟(原名:林正偉)、李麗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6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新棟(原名:林正偉)、李麗華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林承璽
訴訟代理人 黃芷羭
被 告 林新棟(原名:林正偉)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