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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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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85號方家偉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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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方家偉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8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方家偉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宣示判決筆錄內容:113年5月15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方家偉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913元,及其中40,051元自民國
    113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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