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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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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08號許水陸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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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南院揚民謙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水陸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水陸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政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住同上
被   告 許水陸  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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