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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59號許家豪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南院揚民順113年度訴字第6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家豪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許家豪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9號
原 告 陳彥丞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97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9,000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86,9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