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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165號陳茂桂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茂桂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16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茂桂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165號
原 告 王阿品
訴訟代理人 王明才
被 告 陳茂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
路12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