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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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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91號盧彥旭即盧萬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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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盧彥旭即盧萬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盧彥旭即盧萬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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