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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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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09號廖禮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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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禮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09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廖禮祺之
       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郭鳳珠  
被   告 廖禮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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