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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36號謝汯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謝汯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