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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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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36號謝汯桑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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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汯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謝汯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謝汯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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