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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36號謝汯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汯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謝汯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謝汯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