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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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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96號NGUYEN VAN THANH(阮文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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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秋113年度毒聲字第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VAN  THANH(阮文青)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96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THANH(阮文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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