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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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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000004號王富聖,黃富聖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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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南院揚民川113年度國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富聖、黃富聖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王富聖、黃富聖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7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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