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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000004號王富聖,黃富聖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南院揚民川113年度國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富聖、黃富聖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王富聖、黃富聖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7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