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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39號陳緯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緯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3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被告陳緯銘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陳緯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24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0979元自民
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