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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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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39號陳緯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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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緯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3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被告陳緯銘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陳緯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24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0979元自民
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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