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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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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000181號TRUONG THI NGAN(張氏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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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鳴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UONG THI NGAN(張氏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TRUONG THI NGAN(張氏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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