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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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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94號陳茂詮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民事更正裁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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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茂詮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更正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94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茂詮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更正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5日民事裁定、113年6月13日民事更正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一(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吳新居 
代 理 人 王敬 
相 對 人 陳茂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件二(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吳新居 
代 理 人 王敬
相 對 人 陳茂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陳茂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陳茂詮」。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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