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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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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1939號陳泊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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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南院揚民禮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泊霖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泊
  霖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
原   告 李宗儒  
      送達代收人 呂艾樺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柏睿律師
被   告 莊居正等人(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學甲區慈濟段98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
  三所示:
  ㈠編號A土地(面積132.58平方公尺),由原告李宗儒取得。
  ㈡編號B土地(面積198.19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建志取得。
  ㈢編號C土地(面積189.72平方公尺),由被告凃莊月碧、鍾梅
   玲、莊許秀英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㈣編號D土地(面積511.33平方公尺),由被告莊孟豪、莊居正
   、莊修遠、莊意如、李沂滄、莊陽州、莊純娟、莊育瑋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㈤編號E土地(面積1051.86平方公尺),由被告莊明寬、莊明
   樺、莊明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㈥編號F土地(面積64.06平方公尺、通道),由原告李宗儒及
   被告陳建志、凃莊月碧、鍾梅玲、莊許秀英、莊孟豪、莊居
   正、莊修遠、莊意如、李沂滄、莊陽州、莊純娟、莊育瑋按
   如附表四之「分擔道路F面積」比例保持共有。
二、兩造應付或應受補償金額各如附表三所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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