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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1939號陳泊霖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南院揚民禮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泊霖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泊
霖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
原 告 李宗儒
送達代收人 呂艾樺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柏睿律師
被 告 莊居正等人(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學甲區慈濟段98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
三所示:
㈠編號A土地(面積132.58平方公尺),由原告李宗儒取得。
㈡編號B土地(面積198.19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建志取得。
㈢編號C土地(面積189.72平方公尺),由被告凃莊月碧、鍾梅
玲、莊許秀英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㈣編號D土地(面積511.33平方公尺),由被告莊孟豪、莊居正
、莊修遠、莊意如、李沂滄、莊陽州、莊純娟、莊育瑋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㈤編號E土地(面積1051.86平方公尺),由被告莊明寬、莊明
樺、莊明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㈥編號F土地(面積64.06平方公尺、通道),由原告李宗儒及
被告陳建志、凃莊月碧、鍾梅玲、莊許秀英、莊孟豪、莊居
正、莊修遠、莊意如、李沂滄、莊陽州、莊純娟、莊育瑋按
如附表四之「分擔道路F面積」比例保持共有。
二、兩造應付或應受補償金額各如附表三所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