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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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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73號蘇月里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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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73號聲請人張榮坤與相對人蘇月里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蘇月里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張榮坤  
相 對 人 蘇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9月6日
40,000元
未載
111年2月6日
CH534002
002
110年9月27日
40,000元
未載
111年2月27日
WG1275192
003
110年11月11日
200,000元
未載
111年4月11日
CH534014
004
110年11月21日
80,000元
未載
111年4月21日
CH534019
005
110年12月3日
2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3日
CH534020
006
110年12月5日
6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5日
CH833378
007
110年12月14日
8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14日
WG0631413
008
110年12月23日
10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23日
WG0631418
009
110年12月29日
4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29日
CH833391
010
111年1月6日
40,000元
未載
111年6月6日
140803
011
111年1月24日
40,000元
未載
111年6月24日
140807
012
111年10月14日
40,000元
未載
112年5月14日
CH471807
013
111年11月7日
40,000元
未載
112年4月7日
CH471817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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