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162號郭信良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信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16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郭信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7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郭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16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41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6,657元部
分自民國113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705 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3 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