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1041號CHIONG LING FONG(蔣林峰)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來113年度金訴字第10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CHIONG  LING  FONG(蔣林峰)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訴字第1041號被告CHIONG  LING  FONG(蔣林峰)等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雯庭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