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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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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136號顏綵緹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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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綵緹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36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顏綵緹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136號
原   告 陳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泳潔
被   告 顏綵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新市區光華街119號6樓之5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各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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