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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520號卓均徽即卓慧綺之變賣股票函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3司執助實字第15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卓均徽即卓慧綺之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5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卓均徽即卓慧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實股書記官康紀媛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