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316號陳雨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南院揚民映113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雨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16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雨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陳雨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