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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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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229號黃鼎翔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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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鼎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2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黃鼎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被   告 黃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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