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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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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812號陳勇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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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榮113年度聲字第8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陳勇印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812號被告陳勇印等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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