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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202號梁庭禕(即巨晰企業社)、梁洪彩珠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庭禕(即巨晰企業社)、梁洪彩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0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梁庭禕(即巨晰企業社)、梁洪彩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2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菁
被 告 梁庭禕即巨晰企業社
梁洪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