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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90號歐少梅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南院揚民生113年度聲字第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歐少梅之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0號提存異議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歐少梅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號
異 議 人 張歐羅娜
相 對 人 歐少梅 (遷出國外)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存字第316號提存處分不服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廢棄,發回本院提存所另為妥適處置。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生股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