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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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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90號歐少梅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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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南院揚民生113年度聲字第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歐少梅之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0號提存異議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歐少梅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號
異 議 人 張歐羅娜 
相  對  人  歐少梅   (遷出國外)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存字第316號提存處分不服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廢棄,發回本院提存所另為妥適處置。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生股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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