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08號施景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景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0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施景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8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5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張明賢
被 告 施景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沈佩霖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
一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