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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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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324號謝竣明即謝秋霞之繼承人、黃汶蘭即謝秋霞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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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竣明即謝秋霞之繼承人、黃汶蘭即謝秋霞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謝竣明即謝秋霞之繼承人、黃汶蘭即謝秋霞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柯宏賢 
            蔡佳和 
被   告 鄭喬澤 
      謝竣明即謝秋霞之繼承人
      黃瓊樺即謝秋霞之繼承人
      黃汶蘭即謝秋霞之繼承人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周侑增 
      洪敏智 
      高義欽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297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就次序6被告鄭喬澤所受分配第一順位抵押權優先債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鄭喬澤負擔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謝竣明、黃瓊樺、黃汶蘭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秋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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