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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109號許淑欣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淑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109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淑欣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顏秀娟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許淑欣
顏嘉志
顏琪
顏琳
顏秀雲
陳咨瑩
顏川翔
顏傳能
顏傳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顏秀珠
法定代理人 宋佳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