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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071號庹榮峻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庹榮峻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7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被告庹榮峻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71號
原 告 黃英美
被 告 庹榮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