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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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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306號洪椿翔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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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椿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30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洪椿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4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陳春蘭
訴訟代理人 鄭兆騏
被   告 洪椿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306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4 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下營區賀建里洲子53-3號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可證,
    系爭租約既已到期,被告已無任何占有系爭房屋之權利,綜
    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
    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
    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前段請求被告騰空
    返還系爭房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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