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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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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0003號凃佳宏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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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稿)
                   地    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
                   傳    真:(06)2956817,2937065
                   承 辦 人:祥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6)2956566轉25064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3司執祥字第4000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0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凃佳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實施第1次拍賣程序。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經法院裁定破產、准予保全處分、開始更生、清算等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由者,應儘速向本院陳報。倘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旨揭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債權人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旨揭不動產如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拍賣期日可不到場,如有應買意願,可參與投標。倘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本院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異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
 
正本: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一樓
   代 理 人 黃麗滿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一段11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黃麗滿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一段11號3樓
              電話:03-4250090#3352
   共 有 人 凃佳豪  住桃園市八德區建德路60號7樓
   共 有 人 凃家瑋  住臺南市學甲區建國東路52號
   共 有 人 凃勝華  住臺南市學甲區麻學路三段710號
   共 有 人 凃雅涵  住臺南市麻豆區文學路231號
   債 務 人 凃佳宏  住臺南市學甲區建國東路52號(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R124287273號
副本
函 稿 代 碼:5.14.1 不動產拍賣通知(強113準用63)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決行
 
附表:
113年司執字040003號 財產所有人:凃佳宏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東
 
2214
1472.97
5分之1
1,500,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重測前:學甲段281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麻學路三段710號(原門牌美和4號之30)建物及另一間1樓建物(無門牌),土地上另有部分種植果樹。上開地上物、建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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