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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68號白瀛淙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白瀛淙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6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白瀛淙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6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住同上
被 告 白瀛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624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訴外人000股份有限公司之繳費通知單究係何時送達予被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