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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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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211號陳俊麟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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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麟之113年6月4日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21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俊麟之113年6月4日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函文內容:本件改訂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31分續行審理,原告如再不到庭即視為撤回本件訴訟。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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