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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31號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王湘瑜
被 告 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淑琴(清算人)
被 告 林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7萬2534元,及:①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3%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即週年利率.413% )、超過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即週年利率0.826%)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