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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16號張賜德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南院揚民寧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賜德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張賜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陳科呈 住詳卷
陳瀅州 住詳卷
被 告 張賜德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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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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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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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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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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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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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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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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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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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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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2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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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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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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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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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分之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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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11月8日至8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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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最高限額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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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次序:0002-000
收件年期:84年
字號:佳地字第019327號
登記日期:84年11月9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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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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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3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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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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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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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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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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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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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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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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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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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3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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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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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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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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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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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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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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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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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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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3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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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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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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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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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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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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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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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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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