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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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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16號張賜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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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南院揚民寧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賜德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張賜德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陳科呈  住詳卷
      陳瀅州  住詳卷
被   告 張賜德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登記抵押權人
設定義務人
債權額比例
設定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備                 考
 
 
  1
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29地號土地
張賜德
陳俊彥
全部
10000分之1111
84年11月8日至85年2月7日
本金最高限額1,500,000元
登記次序:0002-000
收件年期:84年
字號:佳地字第019327號
登記日期:84年11月9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2
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30地號土地
張賜德
陳俊彥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31地號土地
張賜德
陳俊彥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臺南市佳里區永興段636地號土地
張賜德
陳俊彥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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