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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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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22號王國懿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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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國懿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國懿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7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郭正煌  
被   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王獻忠  
      王國懿  
           王林彩雪 
      王怡文  
      王怡心  
           錢語希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錢語謙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錢建榮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錢建榮、錢語希、錢語謙應就被繼承人王怡今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代位人王○○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按如附表「本院判決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王獻忠、王國懿、王俊傑各負擔6分之1,被告王林彩雪、王怡文、王怡心、錢語希、錢語謙、錢建榮連帶負擔6分之1,兩造連帶負擔6分之1。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永佳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繼承人應分配之比例
編號
姓名
原告主張比例
本院判決比例
1
王獻忠
5分之1
6分之1
2
王國懿
5分之1
6分之1
3
王○○(被代位人)
5分之1
6分之1
4
王俊傑
5分之1
6分之1
5
(王○○○之繼承人)
王獻忠、王國懿、王○○(被代位人)、王俊傑、王林彩雪、王怡文、王怡心、錢語希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語謙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建榮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6分之1
6
(王○○之繼承人)
王林彩雪、王怡文、王怡心、錢語希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語謙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建榮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5分之1
公同共有6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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