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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22號王國懿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國懿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國懿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7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郭正煌
被 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王獻忠
王國懿
王林彩雪
王怡文
王怡心
錢語希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錢語謙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錢建榮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錢建榮、錢語希、錢語謙應就被繼承人王怡今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代位人王○○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按如附表「本院判決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王獻忠、王國懿、王俊傑各負擔6分之1,被告王林彩雪、王怡文、王怡心、錢語希、錢語謙、錢建榮連帶負擔6分之1,兩造連帶負擔6分之1。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永佳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繼承人應分配之比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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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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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比例
|
本院判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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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獻忠
|
5分之1
|
6分之1
|
2
|
王國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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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之1
|
6分之1
|
3
|
王○○(被代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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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之1
|
6分之1
|
4
|
王俊傑
|
5分之1
|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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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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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繼承人)
王獻忠、王國懿、王○○(被代位人)、王俊傑、王林彩雪、王怡文、王怡心、錢語希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語謙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建榮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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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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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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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繼承人)
王林彩雪、王怡文、王怡心、錢語希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語謙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錢建榮即王怡今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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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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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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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