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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121號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邱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吳明賜
被 告 邱敏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