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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91號盧彥旭即盧萬達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盧彥旭即盧萬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盧彥旭即盧萬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