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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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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26號傅海淼即傅敏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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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巳113年度婚字第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海淼即傅敏峯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6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傅海淼即傅敏峯之判決正本,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8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傅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
    任之。
 ㈢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股       別:巳股

書記官   蔡雅惠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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