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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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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42號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昱廷即林政翰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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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昱廷即林政翰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昱廷即林政翰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4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廷即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442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681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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