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68號裴金鳳(BUI KIM PHUNG)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婚字第2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裴金鳳(BUI KIM PHUNG)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68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裴金鳳(BUI KIM PHUNG)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9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