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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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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199號薛亦庭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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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亦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99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薛亦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被   告 薛亦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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