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199號薛亦庭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亦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99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薛亦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被 告 薛亦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