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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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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26號阮秋錦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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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秋錦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26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阮秋錦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被   告 阮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肆萬零壹佰零參元,㈠陸仟捌佰
玖拾貳元,其中陸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112年9 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參萬參仟貳佰壹拾壹
元,其中參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112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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