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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06號吳正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正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正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06號
原 告 王捷聖即金漾企業社
被 告 吳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