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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67號吳蒼輝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蒼輝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6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蒼輝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吳蒼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99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