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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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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69號林新棟(原名:林正偉)、李麗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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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新棟(原名:林正偉)、被告李麗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6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新棟(原名:林正偉)、被告李麗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2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5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治股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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